船员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任职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及其取得适任证书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员应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必要性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规定船舶在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以核实船上凡公约要求具有证书的船员均具有证书或持有适当的特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现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由此看来,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船员到船上担任职务的必备条件。各国海事主管机构在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时,对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的检查是法定的必查项目。

二、哪些船员应取得适任证书

按照本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这些船员包括船长和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高级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GMDSS限用操作员。

相应的适任证书是指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应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以及在船上所担任的职务相符合。持有较高航区、等级和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在较低航区、等级的船舶上担任同等或较低等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三、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证书,应签发给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在服务、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证书申请人。公约对申请不同类别、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例对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规定采纳了公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员注册条件,业经船员注册,已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员的健康状况是海上安全值班,抵抗海上恶劣环境,适应船上紧张工作,应付突发和危险局面,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制订海员健康标准,特别是有关视力和听力的标准。证书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该缔约国制定的健康标准,特别是关于视力和听力的标准,并持有该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开业医生签发的证明其健康的有效文书。我国船员健康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部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于1993年颁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该标准同时适合于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

(三)经过船员适任培训。船员适任培训是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旨在提高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或培训。船员适任培训的种类有:

1、适任证书考前培训。包括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船舶无线电人员考前培训;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等。

2、船员专业培训。包括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船舶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等。

3、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括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等。

4、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为保持其适任能力而进行的培训。

5、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三副、轮机长和三管轮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船员从事的是一种操作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尤其是船长和高级船员,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还必需具有丰富的船上工作经历,以便于能够处理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应急事故。国际航运界普遍认识到船员的船上工作经历对船员适任能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要求适任证书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证书所要求的船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对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者,最近5年内船上相应的任职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且要求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对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不良者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船员任职资格考试包括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适任考试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适任评估是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船上培训以及船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判定船员是否达到相应的适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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