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条例有关条款还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批复。因此,条例在事故报告和处理上坚持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这样有利于发挥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为了兼顾民航、铁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本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实际上是一个衔接性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统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审查个性中各有关部门均无不同意见,而且这样规定也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因此,无论哪个行业和领域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相关行业和领域内的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包括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其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个衔接性规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现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他许多部门也负责专门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关部门需要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是有些行业和领域的管理体制较为特殊。目前,铁路、海事和民用航空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如果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与现行体制不符,操作起来难度也很大。

三是有些行业和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具有特殊性。比如,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都具有网络性、流动性,如果事故发生在哪里就由哪个地方的政府组织调查,不一定合适。另外,这几类事故的调查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更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再如,水上交通事故和民用航空事故又往往具有涉外性,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调查处理有具体规定,其他国家也基本上由海事当局和民用航空部门进行调查,地方政府组织调查,与我国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和此类事故调查的国际惯例不相符。此外,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和安全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都明确质检总局负责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因此,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是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已经作了一些规定。比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海上船舶事故、内河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机关分别作了规定,即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海上船舶交通事故、内河船舶事故分别由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港务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有的还规定了调查的程序。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 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条例应当与现行有磁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以维护法制统一和嫠体系的和谐。

综上所述,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另行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作为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不宜具体明确规定哪些行业、领域不适用本条例,作出上述衔接性规定,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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