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注册申请与审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船员注册的申请

船员注册是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对注册申请人准确资料进行登记和备案,如申请人的近期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确保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准确无误,一般情况下,应由申请人本人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为方便船员注册申请人,本条例规定申请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由其代理人持申请人的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船员注册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办理船员注册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二)填妥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四)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五)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影印件;

(六)船员专业外语考试证明或合格证(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者)。

二、船员注册及办理时限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本条例规定的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申请人是否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申请人是否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情况;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是否通过了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为了督促海事管理机构尽快办理船员注册,防止在船员注册过程中出现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条例中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即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给予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予批准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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