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和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上的外国籍船员持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船员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拟聘用外国籍船员的用人单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本章第十三条所列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获得批准的,用人单位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到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还应该持有我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持有船员所属国政府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所属国政府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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