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结束和调查资料存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 条例第二十九要规定的时限是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告结束。这时,事故调查组的使命已经完成。

2.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进入事故处理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有关资料的保存一般应当由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实施,在事故调查中可以委托专人保管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调查资料,调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归档;也可以先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分别保管,但所有调查资料应当共享,最后统一归档。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私自保存。归档保存应当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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