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调查组按照规定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目的就是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在条例中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有利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范、完整。同时,其内容应当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事故调查组任务、职责的规定有效衔接。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性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行政许可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用工情况、生产工艺及近期事故发生情况,等等。事故调查报告的其他内容参考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释义。

对本条第二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的理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 事故调查报告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是事故调查报告的重要部分,应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提出这项要求是为了增强事故调查报告的科学性、证明力、公信力。

2. 事故调查报告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并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予以详细登记,必要时有关当事人及获得该证据材料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

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页是事故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没有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不予批复。签名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本人签署,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要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中的不同意见在签名时可一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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