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主旨

本条是关于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中,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条对跨行政区域的事故的调查作了明确规定,目的在于明确这类事故的调查责任,保证事故得到及时调查。本条主要有三层意思。

一是本条只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因为这类事故由国家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不存在跨行政区域的问题。

二是对跨行政区域事故的调查原则仍实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即明确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相应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不是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三是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体现了互相配合的指导思想,有利于更好地调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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