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精简、效能,这是缩短事故处理时限,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尽最大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条例在总结《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变化的实际情况,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即根据事故的行业和领域,决定哪些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

二是事故调查组由以下部门、单位派人组织或者参加:有关人民政府,包括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

三是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是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依照本条例执行;二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三是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四是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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