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存在。 释义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殴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