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立法背景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当归国家所有,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

释义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白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75条,《海关法》第51条,《邮政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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