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处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如何处理,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如《日本遗失物法》第1条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应受返还者的姓名或居所不明,应依法进行公告。

释义

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七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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