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届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规定。

立法背景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和大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释义

本条有关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届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我国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归属作出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森林法第3条第1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草原法第9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作为自然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我国的法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了国家所有外,存在另一种所有权形式,即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中规定:“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相关法规

《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74条,《森林法》第3条,《草原法》第9条,《民族区域自治祛》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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