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建筑法》第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施工。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会使工程前期准备不足,给建设工程造成事故隐患,也可能使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落实而中途下马,成为“半拉子工程”更易引起建设纠纷。因此,对这种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尽快补办有关手续。同时,视情节,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一般是单层建筑,金额比较小的工程,影响比较小,同时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施工,《建筑法》未规定给予处罚,但需服从《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施工许可证审查内容与开工报告基本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当然,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办理开工报告批准书,也是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据本条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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