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个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安全事故的分类,国务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是由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进行规定。如建设部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将重大事故按照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原劳动部对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不同行业和死亡人数及经济损失作了解释。由于目前有关事故分类及调查处理的规定不完善、不具体、不统一,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此条例没有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调查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本条作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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