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施工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一共规定了5项违法行为: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详细说明是由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但是本条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施工单位。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三)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这里的建筑物是指单幢的建筑物,并不要求整个建设项目完成以前,都不能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如果整个建设项目虽然尚未完成,但是其中的单幢建筑物已经先完成了竣工验收,那么在已经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并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责令限期改正为前提,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依照刑法的这两条规定,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第(四)项、第(五)项是有可能对施工单位的员工生命健康或者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这种损害的发生,施工单位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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