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的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楚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安全事故发生时的报告程序,已经有了一些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粗苯踊蛘咧鸺侗ǜ嫫笠蹈涸鹑恕!钡诹豕娑ǎ骸捌笠蹈涸鹑私拥街厣恕⑺劳觥⒅卮笏劳鍪鹿时ǜ婧螅Φ绷⒓幢ǜ嫫笠抵鞴懿棵藕推笠邓诘乩投棵拧⒐膊棵拧⑷嗣窦觳煸骸⒐せ帷!钡谄咛豕娑ǎ骸捌笠抵鞴懿棵藕屠投棵沤拥剿劳觥⒅卮笏劳鍪鹿时ǜ婧螅Φ绷⒓窗聪低持鸺渡媳ǎ凰劳鍪鹿时ㄖ潦 ⒆灾吻⒅毕绞衅笠抵鞴懿棵藕屠投棵牛恢卮笏劳鍪鹿时ㄖ凉裨河泄刂鞴懿棵拧⒗投棵拧!?/p>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他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他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这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还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本条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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