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保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质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施工的安全。有关部门抽检了用于搭建建筑工地脚手架的45 批次钢管和39批次扣件,结果是扣件合格率为零,钢管合格率也仅为14%。主要问题:一是反复使用,造成钢管和扣件的磨损,没有及时更换;二是出厂时就是不合格产品,厚度和重量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目前,在生产、销售、租赁钢管和扣件的企业主要有四类组织形式:第一类是施工企业自购自用;第二类是某些项目部自购自用,空闲时则对外出租;第三类是专用于租赁的租赁站;第四类是没有正式租赁营业资格,但私购一些钢管、扣件擅自对外出租。后三类是目前市场流通的钢管、扣件的主要供应商,质量均差。此报道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加大了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在从源头治理的基础上,本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是合格的产品。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这些产品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这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厂商出厂的产品必须是合格的,而施工单位在采购、租赁时,也必须采购、租赁有合格证的产品,不能为了降低成本,以次充好,甚至采购、租赁假冒伪劣的产品;二是,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要进行查验。有些产品,特别是出租的产品,由于使用了一段时间,产品的安全性能大大降低,这就要求施工单位搭这些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查验,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才能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并应当做好查验记录。

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管理,对于保障其发挥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做到:1.专人管理、专人负责;2.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不能存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是合格的,施工过程中就万事大吉的思想,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新得缺陷,这些缺陷会影响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及时发现并消除这些缺陷,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使用,就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的时间、措施,从而保障这些设备和产品正常使用和运转;3.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管理人员有可能会发生变动、这些用具和设备也会进行更换,因此,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对于保障其安全性能和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如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1998年9月4日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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