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消防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制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等。同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用火用电制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建筑设计时就要充分考虑并采取预防火灾的措施,避免建筑物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既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也包括炉灶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及吸烟、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建筑物是人们生产、生活,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其中又大都存在可燃物和火源、电源,因此,稍有不慎就会发生火灾。为此,国家制定有许多关于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等等。但是,如果消防设计不能在施工中得到落实,等于纸上谈兵,一纸空文,消防安全仍然不能得到保障。所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构件和材料施工以及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也是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破坏性,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等过程中不严加管理,极易造成严重灾害事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5—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通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导弹、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对于施工现场的这些物品,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人员要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等消防装备进入或穿越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内能够通行的道路。规划建设消防通道应当达到:保证道路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的基本要求。“消防水源”,是指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消防蓄水池和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建设消防供水设施应当达到:保证消防供水设施的数量、水量、水压等满足灭火需要,保证消防车到达火场后能够就近利用消防供水设施,及时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一般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火门等;“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单位都应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均应与建筑物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二是,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这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职责。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关键是日常的维修保养,应当经常检查,定期维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主要是: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当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作业人员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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