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以及其它施工机械设备八类。施工机械设备是施工现场的重要设备,随着工程规模的扩大和施工工艺的提高,其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不齐全、有的保险和限位装置失灵,有的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本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齐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如塔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变幅(行走)限位,卷筒保险、吊钩保险,施工升降机的安全器、安全钩、极限开关、防松绳开关,物料提升机的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重量限制器,施工机械的各传动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等,这些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直接影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操作人员和其它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生产单位应当将上述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齐全,并保证灵敏可靠,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这些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或国家强制认证、核准、许可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核准、许可证书,在为建设工程提供上述产品时,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核准、许可证书、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应注明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和编号等。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配件的生产与制造,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和安全性能可靠。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不得拆除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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