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6.1.2 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在具体程序上,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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