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所谓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是指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本条特别明确了除施工现场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毗邻区域内的资料,这主要是考虑到施工活动有可能涉及到周边一些地区,而且地下管线是相互连接,不可分割的,实践中经常由于施工造成地下管线的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虽然本条未具体规定毗邻区域的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明确与施工现场相连的、有共用地下管线、有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区域,都包含在这个范围之中。所谓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资料包括线路管道在地下的走向及其地下埋设深度等数据。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这也是考虑到施工周期比较长,大部分时间又是露天作业,受气候条件的影响相当大,在不同的季节和天气下,对施工安全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涉及的安全生产费用也是不同的;同样地,水文观测资料对施工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水文条件下,采取的措施和所需要的费用都是不同的。本条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这是从实践中发生事故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二、建设单位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所谓真实,就是指建设单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不是伪造、篡改的。所谓准确,是指资料的科学性,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数据精度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当然这种数据精度是相对而言的,是根据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得出的相对精确的数据资料。所谓完整,是指这些资料齐全,满足施工作业的需要。

三、建设单位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有困难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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