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条内容如下: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章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文规定,下列人员犯有本章规定之罪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处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由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是我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他们担负一定的军人职责,因而对于违反职责的犯罪,也适用本章的规定。

(三)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由于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也担负着与军人似同的保卫国家、人民利益的职责,因而本条规定,对于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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