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所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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