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 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机关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发现有漏罪或者没有犯新罪和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为缓刑犯不予关押而在社会上,有工作的要回自己的工作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包括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他们好好改造。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考察,要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考察。考察时应当听取犯罪分子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或者群众了解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进行教育。考察实际上也是一种严格的管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经公安机关予以考察后,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判决前有漏罪的,以及没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应当向犯罪分子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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