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违反本条例航行、停泊、作业规定,或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在现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责令船舶立即改正,并对当事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幅度根据船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情节严重的,一般指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命令拒绝改正、多次违反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故意违反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因违法行为造成危险局面及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等,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当事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三、如因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当事船舶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追究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道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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