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对应。

二、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设置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内河助航标志》、《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标志,以标示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位置,避免发生事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应迅速组织打捞清除。

三、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采取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的措施。对需要立即打捞清除的,如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严重妨碍通航安全或可能造成新的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避免发生新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标志或者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该费用一般包括设置标志的费用、打捞费用、清除费用、因打捞、清除导致断航、碍航而产生的费用、因打捞、清除而产生的发布航行通(警)告的费用、护航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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