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针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两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对于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海事管理机构首先应当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应加以完善,使之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超载运输货物的必须进行卸载,直到符合货物装载规定,超过乘客定额规定运输旅客的应要求船方组织下客,直至在船旅客符合乘客定额规定为止。船舶不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卸载或下客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在纠正违法行为后,海事管理机构应针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在罚款的幅度上,考虑到人民生命的重要性及客船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恶劣影响,对于客船超载行为在处罚上可适当偏重。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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