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是一项新的工作,具体的编写要求及审核办法还有待有关管理部门作进一步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救生、堵漏、应急电源等设备设施,一般在其船舶检验证书、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船舶适航证书等上有详细的要求。未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应按本条进行处罚。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未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应按本条进行处罚。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这些规定主要有: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2)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3)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4)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092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保巴蛟韵碌姆?睿淮シ感搪傻模勒招谭ü赜谖O瘴锲氛厥伦锘蛘咂渌锏墓娑ǎ婪ㄗ肪啃淌略鹑危?/p>

(1)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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