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245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牛黄渌坝Φ北苋谩?/p>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要按规定显示信号以及船舶避让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船舶所载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过程中,随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了保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按规定显示信号。信号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 交通部令[1991]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规则》(1987年交通部交水监字[1987]404号文批复,1992年2月、1993年3月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34、35次会议修订,自1993年4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增加显示红光环照灯,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为了保证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对拖带和顶推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信号做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拖带装载危险货物船舶,垂直显示白光桅灯两盏,并在其上方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每艘被拖带的船舶,在桅杆上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编队时最后船舶的白光环照灯在船尾显示。装载危险货物时,将白光环照灯改为红光环照灯,日间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第二十六条规定:“顶推装载危险货物船舶时,显示两盏白光桅灯和一盏红光环照灯。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第三十条规定停泊号灯:“机动船装载危险货物时,夜间桅杆上的白光环照灯改为显示红光环照灯;日间在桅杆上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非机动船装载危险货物时,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其他船舶看到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信号后,应当主动避让,避让信号是指:“船舶对驶、追越、通过在航道上作业的工程船时,交换的一种信号,包括闪光灯和白色信号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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