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渡口设置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设置渡口必须同时具备和满足本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它是保证渡运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渡口选址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渡口设置后的渡运安全。由于内河航道基本上是一种自然航道,滩险流急,水下碍航物众多,航道狭窄弯曲,坡岸经常崩塌,很多航段不适合船舶停靠和设置渡口。因此,渡口选址应当选择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考虑到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的危险性,渡口还应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渡口要进行正常的渡运,保障渡运安全,除需具备供船舶停靠的码头和旅客、货物、车辆等上下的跳板、梯道、通道及等渡场所等外,还应当具备本条(二)项规定的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此类安全设施一般包括安全网、安全护栏、防滑设施、灯光照明设备、安全告示牌及消防设备等。

三、渡运是一种水上作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渡运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渡口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同时还应当配备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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