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浪、暴风雨、浓雾等天气情况,它对船舶操纵和控制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并对船舶的安全航行、停泊或作业构成严重威胁。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及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一般都会占用一定范围的通航水域,部分或全部挤占船舶航路,且作业行为或活动对过往船舶的安全也会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会造成船舶沉没碍航、船舶及货物漂流、危险货物落江、大面积水域污染等危险情况,这些都会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人民生命构成严重威胁。除本条(一)、(二)、(三)、(四)项所列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主要情形外,还有些其他情形,如发生地震、泥石流、滑坡、山区河流山洪暴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库区泄洪、冲砂和抗洪、抢险等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这些情形对船舶安全也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本条规定,遇有恶劣天气、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至于具体采取哪一种或几种措施,由海事管理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海事管理机构针对恶劣天气、大范围的水上施工作业等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情形,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通航安全。要使这些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首先是要让相关的管理对象(如船舶、船员)知悉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便其遵守和执行。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在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时,应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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