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事船舶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军事船舶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非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如军队的渔业船舶、科研船舶等,不能列为军事船舶。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和平时期,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都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以维护内河通航水域的正常交通秩序,预防内河交通事故的发生,军事船舶也不例外。

二是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执行。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军事船舶是国家重要的军事装备,是国防威慑力量和武装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军事机关内部是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自己的特点。2、军事船舶从设计制造、作业、管理等方面与普通船舶有所区别。根据有关指责分工,军事部门负责军事船舶的管理,包括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3、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权形式部分国家权力。《立法法》也已明确规定军事机关有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力,并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事实上,国家有关军事机关对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已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本条例采用取明示方式,予以承认。4、从国家军事机密管理的制度上看,军事船舶涉及军事秘密,对于军事船舶的管理,有军队负责较为合理,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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