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

释义

本法第八十七条对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了2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却只是处于初创阶段。自1996年上海、深圳等地率先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并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尤其突出的是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有效运行和迅速发展。本法的制定和颁布,适应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为保障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尚处在不断推进的阶段,许多问题仍然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本法的实施也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进行。同时,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本法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在实施中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比如,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具体数额标准,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本法的实施,必须制定相应的具体步骤和办法。对此,本法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正在积极进行研究,争取尽快拟订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的草案,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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