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主旨和目的

主旨

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法第六十八条对审计机关的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目的

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对本级各部门和下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关。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而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这种财政性资金支出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情况,自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释义

本法关于审计机关监督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审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对整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此,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审计监督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等,都必须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审计机关监督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督,除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可以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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