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和目的

主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七十六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的

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文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活动的书面凭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采购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法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能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只能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其他部门、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制止,但是不能对其处以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作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作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能向有关行政主管机构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而不能自行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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