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主旨和目的

主旨

关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所实施的采购问题

本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目的

按照本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适用本法,都要严格执行本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时,比如发生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如果仍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就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在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安全和秘密的情况下,不宜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因此,有必要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特殊情况作出不适用本法的例外规定。对此,本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释义

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采购仍要按本法规定执行。

理解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所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的实施基础是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逆转也无法克服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在采购时不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后者的实施基础是发生了不可预见但还未达到不能逆转也无法克服的紧急情况,采购人在采购时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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