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主旨和目的

主旨

监察机关的监督

本法第六十九条对监察机关的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目的

明确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责。

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责。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级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释义

本法关于监察机关监督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对于防止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仍然处在转轨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和配套,尤其在政府采购领域,权力相对集中,采购金额巨大,仅与利的诱惑性很强,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行贿受贿、弄权渎职、以权谋私等现象。从近年来各地的政府采购实践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存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有关公职人员的行政监察,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近年来不少地方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十分注意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邀请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效果非常明显。本法的规定,就是在充分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各级监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本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监察机关监督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实施监察的范围,仅限于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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