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和目的

主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本法第七十三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即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侯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目的

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对中标、成交结果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影响。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有的可能立即被发现,有的可能没有被及时发现,因此,要消除这些违法行为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影响,就需要根据采购进程的不同环节,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本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释义

本法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这是在中标、成交结果形成之前采取的一种比较简便的处理办法。在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前,一旦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而且有事实证明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应当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终止采购活动。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侯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这是在中标、成交结果已经形成,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采取的一种处理办法。这种办法比较复杂,它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取消原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侯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是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重新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已不可能,赔偿损失成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根据本法的规定,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在违法行为确实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影响,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对中标、成交结果可能产生影响时,才能按照本法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其采购活动将被终止,并重新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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