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主旨和目的

主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目的

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也同样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这既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尖当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

释义

本法关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这种监督活动是专业性的,与财政部门的综合性监督有所区别。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中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较好地使本法与招标投标法相衔接,本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进行监督。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招投标的监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这个《意见》中明确规定,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并不排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督、重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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