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的规定。这里所说“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机关自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至办结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即原则上只要有案件就应当受理并进行登记,这里也包括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治安案件。受理日期与登记日期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具体办结治安案件的时问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是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第一,根据治安案件的特点,治安案件大量属于即时发现的案件,案情比较简单,调查起来相对容易,因此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宜太长。第二,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大部分治安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办结。其中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能当场处罚完毕,还有很多治安案件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结。第三,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治安案件久拖不决,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是办理某些特定的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考虑到,有些治安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如团伙作案的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有些涉外治安案件等,在一个月内办结确有一定困难。对这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条特别规定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办案期限,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逃跑了,公安机关找不到人,则不能仍按此时间计算期限。又如在办案过程中对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也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本款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体现及时、灵活和有针对性等特点,在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的同时,与时俱进,改变执法方式、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款是关于鉴定期间不计人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于某些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意见书。鉴定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短的需要几天,长的需要几个月,如果将鉴定时间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有的案件办理期限可能不够。根据本款规定,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需要鉴定。只有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时,才可以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就不需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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