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理解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都包括本数在内。如,本法对某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时拘留最低要处五日,最高可处十日;罚款最低要罚二百元,最高可罚五百元。

一般来说,除特别声明外,法律规范中的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应当包括本数在内。为了避免引起歧义,本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条的规定就遵循了上述惯例。本数,是指计算“以上”、“以下”、“以内”的基数。包括本数,是指包括数字的起点在内。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其中就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就包括200元罚款在内;“二日以内”,就包括2日在内。需要说明的是,本法除附则外,并未出现“以内”字样,这可能是校对上的疏漏。但是,本法第97条和第105条规定的“二日内”,都应当包括2日在内;第101条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包括24小时在内;第104条规定的“十五日内”,应当包括15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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