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听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设立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受行政处罚的一方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规范行政权的使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协商的机制,听证各方在听证过程中加强了沟通,根据听证作出的决定就更有说服力。听证基于其自身的说服力和公正性,可以促使处罚决定的实施,缓解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听证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法律规定应当听证的范围,主要是由于:一是考虑公平与效率兼顾,一般只有在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听证程序,没有将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必须适用听证程序;二是考虑我国国情,治安案件的特点是危害到社会秩序,且数量较大,违法事实比较简单,容易查清,对这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采取简便程序及时处理。因此将应当听证的范围加以一定限制是完全必要的。本法结合行政处罚法,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适用听证的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包括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以下处罚:(1)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2)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听证范围的治安管理处罚,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告知制度的必然要求。这样规定,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另一方面赋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被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对符合上述听证范围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的内容,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精神,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可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听证。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有异议,但没有要求听证,就不进行听证。听证的主动权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方。

公安机关对有权要求听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听证要求,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所谓“依法举行听证”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体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结合本法,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提出“要求听证”的时间,应当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

(2)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时间准备听证,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由于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要求听证,到公安机关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举行听证之间没有规定期限,本条特别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抓紧组织听证,不能无故拖延。

(3)除案件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比如主持人是被侵害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主持人与被侵害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处理回避的程序,可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提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的过程,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核定证据,对证据应进行充分的质证,允许辩论,以达到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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