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罚款收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条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开或者乱开罚款票据从而导致罚款不入帐或者不上缴国库,防止滥罚款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罚款,促进廉政建设,提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还是被处罚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要全部上缴财政。因此,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滥罚款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罚款,促进廉政建设。本条适用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依照本条的规定出具罚款收据,不得未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罚款收据。这里所说的“统一制发”,是指罚款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除要求人民警察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法定的罚款收据外,本条还规定,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里所谓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属于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该行为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对于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被处罚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此外,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