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应当遵守的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检查的范围、人员数量、出示证件等重要事项的规定。

一、检?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宸段А8荼究畹墓娑ǎ不乜梢远杂胛シ粗伟补芾硇形泄氐某∷⑽锲贰⑷松斫屑觳椤S胛シ粗伟补芾硇形泄氐摹俺∷保饕肝シ粗伟补芾硇形⑸殖〖捌渌赡芰粲邢喙睾奂!⑽锲返戎ぞ莸牡胤健S胛シ粗伟补芾硇形泄氐摹拔锲贰保饕甘凳┪シ粗伟补芾硇形墓ぞ呒跋殖∫帕粑铮ㄎシ粗伟补芾硇形嘶蛘弑磺趾θ怂械奈锲贰⒁挛铩⒚ⅰ⒀5取S胛シ粗伟补芾硇形泄氐摹叭松怼保ㄎシ粗伟补芾硇形撕捅磺趾θ说纳硖濉6晕シ粗伟补芾硇形恕⒈磺趾θ说纳硖褰屑觳椋俏巳范承┥硖逄卣鳌⒔猩矸萑现ぁ⑷范ㄉ撕η榭龌蛘呱碜刺<觳椴荒芡黄票匾姆段В杂胫伟补芾硇形薰氐某∷⑽锲泛腿松聿荒芙屑觳椤R虼耍诮屑觳橹埃吮Vぜ觳楣ぷ鞯乃忱校觳槿嗽庇Φ笔煜ひ延械陌讣牧希魅芳觳榈某∷⑽锲泛腿松矸段В细癜凑辗傻墓娑ń屑觳椤?/p>

二、进行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权。“可以进行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和调查处理的需要,认为进行检查对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正确处理治安案件有必要的,有权决定进行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以及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对于拒绝接受检查的被侵害人,应当耐心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做好被侵害人的思想工作。对于拒绝接受检查甚至阻挠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视隋况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了规范人民警察的检查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尽量不妨碍被检查场所和被检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对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本款进一步规定,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单独进行的检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情况紧急也不得进行检查;因为环境因素不便检查,比如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这样规定,有利于约束人民警察依法进行检查工作,便于人民警察互相监督,防止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出现非法检查、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利于防止被检查人在检查过程中对检查人员的诬陷、贿赂等行为的发生。

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不排除其他人参与检查活动。根据本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除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名以外,在检查的时候,人民警察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并且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管理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隶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公安机关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情况,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的时候,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比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预计检查中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预先让鉴定人员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2.对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则被检查人有权根据本款的规定拒绝接受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检查。因为检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隐私、尊严等重要权利。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可以防止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是指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问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公安机关制定。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及时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时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需要的。比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另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的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的检查一般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第二款是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的规定。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可以接受公安机关委意思。询问结束,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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