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这里所说的“国家秘密”,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上述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当然负有保守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涉及的国家秘密的义务。本条内容属于对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内容的重申。本条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是指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经营等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情况等。商业秘密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必须予以保护。这里所规定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负有保密义务,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了解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漏,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或者威胁;商业秘密被泄漏,往往会给原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个人隐私的泄漏,则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对其带来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对于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