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回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人民警察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回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等。“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本人即是治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民警察来办理治安案件容易受感情和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失去公正性。因此,人民警察不能自己办理涉及自己的治安案件,而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是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回避。否则,也会违反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公正的原则。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比较重大的利益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难免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主动回避。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与本案一方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会对办理案件的公信力产生影响,如有亲戚、朋友、同事关系,或者有重大的恩怨等情况。有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应当主动回避。但如果是一般的认识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继续办理治安案件。

应当明确的是,为了保证办理治安案件能够公正的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上述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人民警察回避的决定程序方面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一,“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遇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项情形之一的,不论是由人民警察本人提出或者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回避的,都需由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第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指负责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如果也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需要回避的,无论其本人主动申请要求回避还是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其回避的,都应当由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违反本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遇有本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没有回避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纠正。对于人民警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并具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