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饲养小动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养狗、猫、鸟等动物,作为家庭宠物。还有一些人饲养动物是为了开展娱乐、竞赛等活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人未能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特别是在城镇居民区,人口密度大,有些动物由于主人没有看管好,损坏了他人的财物,甚至出现咬伤人等扰民现象,引起了一些纠纷或矛盾。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对饲养动物的问题应当有所规范。有的部门对养犬作了专门的规定,如1980年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共同颁布了《家犬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所有养犬者都应对犬注射狂犬疫苗,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违犯本条例,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许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2003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使饲养动物者和他人能够和平相处,对饲养动物者给予行为上的约束,本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动物”,不是狭义的家养小宠物,如狗、猫等,而是广义的所有能够人工饲养的动物,如马、牛、猪、羊等牲畜,鸡、鸭等家禽以及鸟等各种飞禽等。这里的“饲养”,既包括动物养殖场里圈养的动物,也包括公民自家饲养的动物。目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饲养狗、鸽子和鸟等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如在夜深人静或午休时,狗的狂吠声,使他人无法得到正常休息;饲养者违反规定遛狗时,不亲自牵引或不给狗束绳子或链子,让狗随意嗅他人的身体或追逐他人甚至咬人;违反规定,在人员出入高峰时带狗上下电梯等,这些行为都给环境卫生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警告后不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其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警告后,仍然没有改正的情况。“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向他人吠叫、袭击等使人惊吓的动作放任不管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被处罚的对象是饲养动物的人或者牵领动物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二款是关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是指饲养动物或牵领动物的人,故意用声音、语言、眼神或动作暗示或指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报复他人,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一种是出于好奇取乐。不管动机如何,只要伤害了他人,就构成本款所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但是,如果在动物比赛过程中,动物按照主人的旨意不慎伤害了他人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情况。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本条规定了两档处罚,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做出不同的处罚决定。对于伤害他人身体构成伤害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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