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其中“国家保护的文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下列文物:“(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法律明确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目的就是让每个公民认识文物的历史价值,能自觉地保护文物。文物由于具有历史的痕迹和本身具有的鉴赏价值,一直被国家作为保护对象。但由于文物一般年代久远,有的本身又很脆弱,容易被毁损,加上文物比较稀有,所以更应当加以珍惜和爱护。爱护文物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本项规定的“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参观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刻、石刻等历史陈迹。本项规定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中“刻划”是指在文物、名胜古迹上面用各种硬物(包括笔、尖石块、各种金属等)刻写、凿划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在游览观光文物遗址或名胜古迹的同时,总不忘留几笔以作纪念。如“某某到此一游”,或者诗性大发,题上一首打油诗等,使本来庄严古朴的文物或古建筑被刻划得伤痕累累。国家为保护文物,经常划拨巨额资金对古建筑和国家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我们每个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本项规定的第二种行为是“涂污”,是指在文物上进行涂抹的行为。比如往古建筑上泼洒污物、乱涂乱画等行为。另外,本项还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所谓“以其他方式”是指除了刻划、涂污以外的方式。“以其他方式”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它概括了除去所列举的两种以外的所有的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方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项所列举的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如果出于过失,则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比如,由于不小心将污物、油漆等溅洒到文物或古建筑上等。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本项行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较重”是指刻划、涂污,给文物造成较严重损害的行为,或者屡次进行刻划、涂污,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进行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故意损坏的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其中“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窑寺院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如颐和园、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燕旧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本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主要是指建筑施工等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在建设、施工等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古建筑之类的文物经过漫长年代,一般来讲建筑结构都已松垮,或因长年失修,本身结构也不结实。如果在其附近进行爆破、挖掘活动,势必会造成文物的震动、塌陷、倾斜或者外装饰脱落等遭受被破坏的危险。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有关规定等。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项的规定只要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的,就构成了本项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由于爆破、挖掘活动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达到犯罪标准的,就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j自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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