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卖淫、嫖娼行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毒化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也是传播各种性病的途径,与我们提倡树立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因此为我国历来严禁,卖淫嫖娼活动也一直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获取金钱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口淫”等性行为而获取金钱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隋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除根据本法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处罚外,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卖淫、嫖娼行为规定的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措施,仍然有效。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卖淫人员为了招引嫖客,在一些街道、餐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拉客招嫖,采用明显的动作,纠缠过往行人要求卖淫。甚至在某些地方形成比较固定的卖淫一条街,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谓“在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在街道两侧、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意图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以本款规定进行处罚。执行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规范执法活动,应注意防止将一般的休闲、娱乐的群众作为卖淫人员进行查处,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以区别于那些通过他人介绍而卖淫的行为。如果是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本法其他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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