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及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以及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共有三项内容:

第一项是对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规定。对于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并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刑法》还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项的规定是与刑法规定相衔接,即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一种,在我国境内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罂粟,所以,法律将其明确规定。“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我国常见的是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这里的“少量”,是相对于刑法中数量较大而言的,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项是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实践中应当以数量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即本法规定的“少量”,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这里的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运输行为。包括在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人输出。非法“携带”,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在住处或有关场所、物品中私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未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有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当严格加以管制。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必须经过灭活处理,否则,会被犯罪分子用于种植。本项规定与联合国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项是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行为的规定。罂粟壳是罂粟的外壳,是毒品原植物的组成部分,有药用价值,也可以放人食品中作为调味品,具有与毒品一样使人上瘾的作用,所以,药品、食品等有关部门对罂粟壳的使用也有严格的限制,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使大量的罂粟壳流传到社会上,既对社会不利,也对人身健康不利,尤其是对一些不知情的人的危害会更大。所以,法律应当禁止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

本条中规定的并处罚款是选择性的,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并处或者不并处罚款。

第二款是关于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成熟前自行铲除不予处罚的规定。由于毒品原植物必须成熟后才具有毒品的功效,如果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其危害后果甚微,所以,本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治安处罚。这里的“成熟前”,是指收获毒品前,例如对罂粟进行割浆等。“自行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铲除或者委托他人帮助铲除的,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发现后责令其铲除或者强制铲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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